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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镇**村**组,现住云梦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左某甲在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实施盗窃作案3起。具体如下:

1、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左某甲将被害人马某某晾晒在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社区**号**门**内裤盗走。

2、2019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左某甲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万某乙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室的家中,将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之女)晾晒在二楼楼梯口竹竿上面的胸罩、内裤盗走。

3、2019年10月7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左某甲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再次进入万某乙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室的家中。在左某甲进入该住宅三楼后,被王某某(万某乙之妻)发现,左某甲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马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干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梦县**镇**村,联系电话:1399585****。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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