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组**号,无业。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欧美豪庭酒店一楼鸿涛五金门市内盗窃张某某现金2000余元。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榆佳路嘉美酒店一楼鼎鑫运输公司休息室内盗窃刘某某包内的现金2000元。
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兴隆超市内盗窃蛋糕一包,市场价12元。
以上被告人左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4012元。赃物、部分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左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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