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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2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小燕姐公寓”303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从事婚恋中介服务的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通过业务认识,随后鼓动被害人邓某某在已经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婚介服务套餐时,再购买被告人左某某所在公司的婚介服务。同年3月4日18时,被告人左某某以帮忙处理网络平台的还款为由,如约到被害人邓某某的住处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当晚20时某甲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以自己的手机没电,要借用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看小说和电影为借口,两次用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操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借款73100元,再将借到的款连同被害人邓某某账户内的款项100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经查,被害人邓某某支付宝和微信里共83100元被盗走。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人民币8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矿城

2020年7月13

                                      (院印)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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