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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区**里**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中旬至6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万科云城工地上班时,分多次盗走被害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万科云城项目部放于工地的29捆包装完好“民兴”牌电缆线及零散电线。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偷完电缆线准备离开工地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836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缴,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挎包物证;

2.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书;

7.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8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附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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