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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到沂源县南麻三村恒宇肉菜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快递1件,内有四瓶衡水老白干牌白酒。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左某某通过手机“转转”APP以900元价格将四瓶白酒卖出。

2、2019年11月22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到沂源县南麻三村恒宇肉菜超市门口盗窃快递3件,分别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卫生巾一宗,购买价值为109.8元;窃得被害人李某乙中国结一件,购买价值65元;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棉袜5双,购买价值22.9元。

3、2019年11月24日左右凌晨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到沂源县沂河嘉园小区二期顺心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马某某1件,内有束腰1件,购买价值为270元。

4、2019年11月30日左右晚上,被告人左某某到沂源县南麻三村恒宇肉菜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快递1件,内有车衣1件,购买价值21.8元。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树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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