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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涉嫌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小区**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窦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至9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以手头资金紧张需借钱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窦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共计355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5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0600元,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共计1300元。左某某将上述骗来的共计659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家人共计退回被害人窦某某人民币5000元,退回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元,退回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左炬全的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多次诈骗、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案发前自动将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业青

检察官助理:李锴乐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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