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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园**园**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街**村**庄**条**号,因琐事持木棍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皮裂伤遗留疤痕累计长度11.8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左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博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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