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2018年3月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因发现有人给妻子王某某打电话,想看王某某手机中的有关内容,便与妻子王某某争抢其手机,被告人左某某用脚蹬踹王某某,并扇打其嘴巴,致王某某肋骨骨折、肝挫伤、左上臂挫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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