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95********,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市白某某白云湖街石井大道万集物流门前路段,因车辆避让问题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后驾驶粤AB****牌货车将郑某某撞伤。经鉴定,郑某某四肢长骨两处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左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智添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4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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