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71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福田区**路**手机市场一楼**档口前相遇,因两人之前有生意上的纠纷,左某某辱骂马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将马某某摔到在地上,导致马某某脑震荡、右锁骨及跖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7年2月21日,嫌疑人左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病历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7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附带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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