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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本案,2019年6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采用爬窗方式进入桐乡市**镇**里**号**楼钱某某(系左某某前妻)租房内,与钱某某现男友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引起纠纷,后被告人左某某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致使被害人头部、颈部、肩膀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程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势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杰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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