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沅江市**场**村**村民组**号。因本案,2019年6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采用爬窗方式进入桐乡市**镇**里**号**楼钱某某(系左某某前妻)租房内,与钱某某现男友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引起纠纷,后被告人左某某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致使被害人头部、颈部、肩膀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程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势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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