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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涟水**公司集团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客户充值费用后,未及时上交公司,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中用于赌博活动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退还涟水**公司人民币288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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