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7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欣欣家园小区附近伺机抢夺,见路人方某某(女,1970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方的挎包(内有现金3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75元)抢走。赃款挥霍。
2、2014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车刘村伺机抢夺,见路人吕某某(女,1978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吕的手提包(内有现金300余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抢走。赃款挥霍。
3、2014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老街西段都市118酒店附近伺机抢夺,见路人成某某(女,1991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方的挎包(内有现金600余元、红色联想牌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抢走。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目无国法,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1月14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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