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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7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欣欣家园小区附近伺机抢夺,见路人方某某(女,1970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方的挎包(内有现金3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75元)抢走。赃款挥霍。

2、2014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车刘村伺机抢夺,见路人吕某某(女,1978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吕的手提包(内有现金300余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抢走。赃款挥霍。

3、2014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三桥老街西段都市118酒店附近伺机抢夺,见路人成某某(女,1991年出生)独自行走,遂骑车尾随上前,乘其不备将方的挎包(内有现金600余元、红色联想牌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抢走。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目无国法,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1月14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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