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开设赌场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垸**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吴某甲(已判决)先后在武汉新洲、黄冈团风县境内选择多处隐秘场所开设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谋取利益,并以每天200至300元不等的高额固定工资先后雇佣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李某某、田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等人参与赌场管理。被告人左某某直接听从吴某甲的安排,负责赌场外围安全管理及布置场地等工作,共计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逃匿,2019年10月29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李某某、杜某某等的供述;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