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湖北省潜江市**镇**路,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街**大厦**号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至7月13日,被告人左某某为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的网络赌博发展会员,每天提取当天参赌人员总流水1%的费用,共计收取服务费数额为74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微信截图、赌场账本、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供述;4.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6.审计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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