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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99********,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去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小区**期**栋**单元**楼**号住宅内,容留蔡某某、沈某某、魏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在其卧室里吸食冰毒,后经群众举报,办案机关到场后将左某某及尚未离开的蔡某某、沈某某、魏某某查获,经对查获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其结果均呈阳性。同年6月25日,左某某被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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