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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镇**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三台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家客厅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4日晚上的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三台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家客厅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到三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路**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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