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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8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2014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佘山新天地广场出入口处,酒后滋事,无端将收费口的道杆掰断,并殴打前来制止的保安徐某某。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左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内,左某某又拒绝配合,殴打接警执行公务的民警冯某某致其右手皮肤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左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28日21时45分许,其等出警至本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佘山新天地广场出入口处,将一个醉酒闹事的男子(即被告人左某某),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办案区搜身室内搜身,该男子拒不配合并突然拳击冯某某头部,冯某某用手掌抵挡时受伤,后将该男子控制住。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佘山新天地广场出入口处,酒后滋事,无端将收费口的道杆掰断,其向左某某要求赔偿时被左某某殴打,遂向警方报案。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佘山新天地广场出入口处,酒后滋事,掰断收费口道杆的经过;左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拒绝配合,殴打接警执行公务的民警冯某某的经过。

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冯某某的警察身份。

5.《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某某右手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的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左某某的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左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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