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左某某,性别:**,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75********,**族,**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坊村**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弄**号**室。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7时许,民警王晓晨携辅警驾驶警车巡逻至**路**号附近,见一辆牌号为苏******的白色面包车违章停放于此,遂进行拍照存档。其间车主被告人左某某返回该面包车内,但拒不配合执法并欲驾车离开,王晓晨遂上前拉住车门欲控制车钥匙阻止对方逃离,被强行推开,其左手臂亦被对方驾驶的面包车撞击受伤,左某某趁机将车驶离,途中撞到了途径此处的一辆轿车。经鉴定,王晓晨因外伤致手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经电话通知至黄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左某某的到案经过。
2.民警王晓晨、辅警蔡根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6日17时许,两人巡逻至**路**号**村附近,见一辆白色车辆违规停放,在民警拍照存档期间驾驶员左某某返回车内,民警再三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但对方未予理睬并欲驾车离开,民警遂拉住车门欲上前拔车钥匙阻止对方逃离,被强行推开,其左手臂在对方倒车过程被车门撞击受伤,左某某趁机将车驶离,途中撞到了边上的一辆斯柯达轿车。
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轿车照片,证实2020年9月16日17时许,其驾驶一辆斯柯达轿车行驶至**路**号**处,看见民警在与一辆面包车车主沟通时,遭车主推搡,其欲驾车绕过面包车继续前行,对方突然发动,未关上的面包车门撞到轿车右侧车头,并造成民警受伤,其轿车损坏程度较小。
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王晓晨系黄渡派出所民警。
5.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民警执法记录仪内视频的情况。
6.执法记录仪影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左某某妨害公务的部分过程。
7.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王晓晨的伤势情况。
8.人口信息查询页面、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9.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炘
检察官助理:张 倩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