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55********,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北**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以湖北**肥业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甲公司),采取谎称有结晶塔工程可以交予被害人承包、实地查看工地、隐瞒就同一工程已与多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等方式,欺骗被害人刘某某、熊某某、邓某某等与之签订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期间,在与湖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隶属关系及就相关工程无商业合作的情况下,被告人左某某以*甲公司名义,采取谎称*甲公司在*乙公司内有结晶塔工程可以交予刘某某承包、实地查看工地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刘某某与之签订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通过刘某某转账与赵某某,赵某某再将相关钱款交予左某某的形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与*乙公司无隶属关系及就相关工程无商业合作的情况下,被告人左某某以*甲公司名义,采取谎称*甲公司在*乙公司内有结晶塔工程可以交予被害人熊某某承包、实地查看工地、隐瞒就同一工程已与多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的方式,欺骗熊某某、张某某与之签订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通过熊某某分两次转账*甲公司账户的形式,骗取熊某某人民币50万元。
3、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以*甲公司名义,采取谎称*甲公司在*乙公司内有结晶塔工程可以交予被害人邓某某承包、实地查看工地、隐瞒就同一工程已与多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的方式,欺骗邓某某、朱某某与之签订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通过邓某某分三次转账左某某个人账户的形式,骗取邓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退还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退还熊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玲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刘某某提供材料《工程预算编制书》(15页)、*甲公司钢构工程图纸(8页)、《湖北**肥业有限公司**工程招议标文件》(121页)。
4.随案移送熊某某提供材料《建筑工程预算表》(16页)、*甲公司钢构工程图纸(8页)、《湖北**肥业有限公司**工程招议标文件》(121页)、《结晶塔施工图纸》(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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