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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5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镇**村**,住山东省巨野县**附近。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3年9月2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6月1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左某甲冒用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与贵州酷狗熊儿童乐园有限公司签订《贵州六盘水酷狗熊国际儿童文化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贵州酷狗熊儿童乐园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发布通告,终止与贵州酷狗熊儿童乐园有限公司签订的《钟山酷狗熊国际儿童文化产业园项目框架协议》,撤销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2016年2月许,左某甲得知钟山酷狗熊国际儿童文化产业园项目被终止。2016年5月19日,左某甲仍然以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与被害人王某甲代表的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贵州六盘水酯狗熊国际儿童文化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王某乙2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但至今王某乙没有得以承建以上工程项目,至今左某甲没有退还20万元保证金。

2.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左某甲冒用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山东省巨野县与左某乙代表的巨野鑫世华能化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巨野鑫世华能化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有机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鑫世华”项目),后双方于2016年6月12日再次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8月17日,巨野鑫世华能化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执行期限届满未执行,且未再次申请立项。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左某甲继续冒用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山东省巨野县与被害人李某某代表的荆州市金宏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鑫世华”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含装饰)围墙部分交由李某某全面负责施工,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李某某的100万元施工暂收履约金。2017年10月18,被告人左某甲继续冒用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山东省巨野县与被害人田某某代表的湖北祺旺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鑫世华”项目的防水防腐、保温涂料部分交由田某某全面负责施工,于次日收到田某某的20万元施工暂收履约金。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左某甲继续冒用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山东省巨野县与被害人张某甲代表的江苏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鑫世华”项目的钢结构(含装饰)、土建、围墙部分交由张某甲全面负责施工,于2018年2月5日收到张某甲的50万元施工履约金。但李某某、田某某、张某甲三人至今未得以承建以上项目,以上共计170万元施工履约金被左某甲相继用于消费、归还个人欠款、出借他人等,至今未退还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正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贰册附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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