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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19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左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了毛某某,并怂恿毛某某承接随县**建筑工程。2018年2月1日,毛某某、李某甲与左某某见面协商合伙事宜,左某某要求毛某某需先报销其用于承接工程的前期开销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另再支付1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才可进场施工。同时,左某某带毛某某、李某甲到该**工地现场参观并引荐该工程的甲方给毛某某认识。毛某某经权衡后表示同意,并于当日通过李某甲账户向左某某提供的李某乙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8050********账户转款15万元。毛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与左某某签订了该工程合伙协议,并于当日向李某乙上述帐户转款40万元。而后,在左某某的多次催款下,毛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又向李某乙该账户转款15万元。此后,毛某某一直未等到工程开工的消息,与李某甲前往该工地查看时发现工地已动工,经联系工地现场负责人岳某某了解情况,得知左某某并未承接到该工程的消息,遂于2018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被骗资金,左某某除退还李某甲10万元外,其余用于赌博及消费。

经公安机关调查,左某某于2018年9月5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左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左某某与毛某某就**工程合伙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甲卡号62155818050********及李某乙卡号62122618050********交易记录、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乔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李某甲出具的“暂收”收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岳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由本院决定逮捕。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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