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为了节省过路费,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哈尔滨益农禽业有限公司宿舍,将其同事松北区居民王某某的驾驶证拿走并将照片更换为自己本人的照片。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左某某持变造的驾驶证免费通过哈尔滨市台屯收费站,并于当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四平路1号检测站检车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变造的驾驶证;
2.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免费通过台屯收费站的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郭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苏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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