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郫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一饭馆吃饭喝酒。后左某某驾驶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成都绕城高速外环由天府站往成龙站方向行驶。23时50分许,当行驶至锦江区绕城高速0033公里800米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川A*****的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发生碰撞,致两车辆受损,杨某某及同车乘客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报警,左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抽血检验,左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8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后,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郫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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