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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初中三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5年9月7日,因赌博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伦市北三路顺鑫洗浴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13.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志

检察官助理:刘琳琳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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