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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合川区省道537线、钓鱼城大道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钓鱼城大道东渡大桥转盘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车辆与转盘发生碰撞,造成转盘内的绿化带、照明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将左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左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5.7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被撞绿化带及照明设施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车辆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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