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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甲,男,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张某某、魏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康县**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左某某喝了一些白酒,酒后后驾驶摩托车(甘K*****)前往家中,行驶至G345线2267km+260m处(康县城关镇西关加油站上方),摩托车撞在道路右侧围墙上,造成左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左某某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左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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