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22011968********,汉族,初中学历,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孝昌县公安局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鄂K****0号恒胜牌二轮摩托车沿243省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孝昌县救助管理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叶某某驾驶的鄂K****A号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告人左某某受伤,鄂K****0号恒胜牌二轮摩托车、鄂K****A号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左某某的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涂耀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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