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牌冀E****小型轿车沿滨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叉口北15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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