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路**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荣成市**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荣成市**街道**村东道路弯道行驶与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左某某受伤。被告人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陈光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荣成市**路**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24400****。
2._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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