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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2时30分,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鲁******鲁******号汽车行驶至单县某某镇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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