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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住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无号牌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农电所家属楼附近出发,沿G22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社路口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左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民警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户籍信息;

二、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1年2月7日 

附:

1. 被告人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一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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