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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中学正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晚上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沧源县勐董镇芒腊方向往沧源县**中学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镇**路避风塘门口处时,与钟某某静止停放在道路左侧的云******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左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结论为:被告人左某某血样中检出含量为267.8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查获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附照片)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中学正门住所。联系电话:1398835****。

2.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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