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临江镇**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临江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家吃饭,期间喝了两碗自家酿的米酒,后驾驶手扶拖拉机由浦城县临江镇**村沿便道往205国道方向行驶,准备到**去修理拖拉机,当拖拉机驶至205国道1944KM+50M处右拐弯时,与邱某某驾驶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某、邱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将现场等待的左某某带往浦城县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
经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照片、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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