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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木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48.98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5号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段,与前方同向胡某某驾驶的鄂K****6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左某某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2020年11月5日,左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占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左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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