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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3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07分,在**市**路**小区门口处,被告人左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豫K****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头西尾东在路边停放的豫K****6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5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毒物鉴字第2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12月2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长公交认字[2020]第20121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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