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8********,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常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津县**镇**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左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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