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汉族,高中,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号**室。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39分,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翔宇大道与青岛路交叉口路南侧约100米处时,撞到中间护栏后,车体散落物飞出碰到另外两辆轿车,造成三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4.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9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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