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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8********,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云******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五华区昭宗路114号路段附近时,饮酒后又驾驶该车于昭宗路114号路段撞倒一电线杆,离开现场后返回,被接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左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8.2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左某某已赔偿毁损财物损失。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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