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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21号

告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06时43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沪DR****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昆山市西环路光明路西侧路段睡着,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0mg/100ml。 

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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