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 日20时40分,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31*** 的小型轿车在龙泉驿区双龙路388 号4号门路段倒车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川A5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因左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本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案发当日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左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留在案发现场,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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