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东街173号路段时,与冯某某驾停在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民警出警后将左某某挡获。经检验鉴定:左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8.2mg/100mL。经认定,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左某某已赔偿冯某某车辆损失10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37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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