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2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02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左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HB****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南城区港口大道京东部路段时,谩骂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张某某等人,后张某某驾车追赶至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环莞快速蛤地路段时追上左某某驾驶的SHB****号牌小型轿车。左某某停车后,张某某发现其是酒后驾车,遂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左某某带回调查。经检验,左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执法视频录像,证人张某某、吴某某标的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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