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村**组**号。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左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周坡镇方向往集益镇方向行驶。17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集益镇金峰村14组路段,该车与同向由夏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勘察完现场带被告人左某某到井研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2020年11月16日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所送检材(左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根据井研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12420200000081号)认定: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渝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居住在四川省井研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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