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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71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青阳县城光明新村小区一期对面陈记小厨饭店出发,沿碧桃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光明新村小区一期东侧路段时,与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致谢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左某某报警。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赶至现场,发现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交警将左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事故全责。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左某某赔偿谢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毛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某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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