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北2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左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0±4.7mg/100ml。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2550号;4.视听资料:查获左某某及采血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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