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6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祺荟,广东广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左某某利用“A专****”等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和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每次介绍卖淫成功左某某可以从中获得100-300元不等的介绍费,至案发,左介绍卖淫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包括:
1.2019年11月13日2时许,左某某通过微信介绍违法人员袁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镇**大道的**酒店与失足妇女“小**”(另案处理)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袁支付失足妇女1000元嫖资后,左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11月16日2时许,左某某通过微信介绍违法人员史跃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镇**路**号**大厦的**房与失足妇女“贝**”(另案处理)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史支付失足妇女1100元嫖资后,左从中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史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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