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路**号,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绥阳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黑C****9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穆棱林业局棱河路1公里处时,将同方向正常行驶骑自行车的董某某撞伤,左某某未报警,伤者被120救护车拉走后左某某下落不明,办案人拨通左某某电话,该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此时左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由李某某找车拉到牡丹江市躲藏。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办案人员在牡丹江医学院第二医院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左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黑龙江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认定:死者董某某系生前头、项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脑干出血死亡。经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留的机动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左某某户籍证明、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左某某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例等;
3.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766号文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黑博[2019]交司鉴字第2658-2号鉴定文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黑博[2019]交司鉴字第2658-1号鉴定文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黑博[2019]交司鉴字第2658-3号鉴定文书、黑龙江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林)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25号文书、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军、王立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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