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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4********,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蒙H*****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锡林浩特市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东左转弯时与赵某某(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 5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骑行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乘坐薛某某)沿此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直行时相撞,造成赵某某经锡盟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薛某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参见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信息,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证人证言: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尸检字第17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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