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冀AD****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中心隔离带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安街口东约300米处,追撞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吸尘车尾部,造成同车人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盛唐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58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7)毒鉴字第654R、635R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宏司鉴(2017)AQ字第0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首,自愿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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